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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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韶关学院法学院
出 处:
《法学评论》
2005年第1期34-41,共8页
摘 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司法者在审判活动中侵害当事人诉论权利的行为未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 ,是导致司法实践中有权利无救济、当事人诉讼权利形同虚设、司法恣意得不到规制的主要原因。为保障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现代诉讼理念和模式与程序正义的实现 ,民诉法必须设置完整的程序性法律规范 ,使程序性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救济。
关 键 词:
当事人
法律后果
救济
民事诉讼权利
司法者
程序性权利
诉讼理念
规制
考察
中国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