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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
出 处: 《文艺理论研究》 2002年第5期46-51,共6页
摘 要: 文学史所处理的文学与时间的关系 ,并不只是表现为“事件”与“过程”的自然相连。时间的意义之于文学 ,是在于它可以使后者进入一种“历史叙述”。“史”之于“文学”在概念和结构上的主体性 ,一方面是其写作过程的“选择性”体现为“治史者”的主体能动性 ,另方面也同样关联着他对“史”这一概念的理解与运用。文学史的叙述对象是无数个事件 ,需要特别地对已有的“时间性”进行处理。所谓文学史的可能性或可信性 ,必得仰赖文学事件进入新的叙述时间 ,这一“时间”生成的内部结构 ,来自于文本之前的“史”的观念———历史哲学观念。它无形驾驭与控制着文学史在“语言”与“写作”中的生成。对于“治史者”来说 ,治“史”首先是一种对“历史原在”或“历史”真有其“真实”的“假定”认可 ,并承认这种“假定”在“事件”历史化过程中的可行性 ,从而使“史”成为一种写作的、思维的方式 ,而不是目标或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