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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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广东法学》
2002年第5期67-70,共4页
摘 要:
时效制度源于罗马法,指一定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期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民法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取得时效的规定始于罗马十二铜表法,是指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期间,即发生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效果。消灭时效在罗马法上发生比取得时效晚,源于古代裁判官法,是指权利不行使之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问,而发生消灭其权利的法律效果。
关 键 词:
取得时效
事实状态
消灭时效
罗马法
法律效果
票据时效
时效制度
持续
法定
权利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