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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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浙江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学》
2001年第11期19-25,共7页
摘 要:
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
关 键 词:
一事不再罚原则
特别规定
行政违法
处罚种类
行政主体
行政处罚
例外
应该
存在
合一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