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
出 处: 《法商研究》 2002年第4期84-93,共10页
摘 要: 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其目的系针对保险条款格式化及附和性之弊端 ,而为在交易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机制 ;在适用上其位阶只能是在运用其他方法对模糊词语解释后仍有两种以上理解时 ,才扮演“最后出场的角色” ;其适用范围和前提为定型化格式保险条款 ,并需考量具体合同的被保险人的交易能力 ,判断其实际上究竟是否属交易上的弱者 ,而对个别议商性条款不得适用 ;至于经保险主管机关核准后的基本条款 ,可适用该解释规则。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上的滥用现状 ,应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3 0条的立法目的出发作限缩式解释 ,以公平合理地保护保险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