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学》 2004年第8期20-31,共12页
摘 要: 法律人促进法治 ,但调查表明 ,由于其可能的视野局限 ,法律人也可能成为制度良好变迁的阻力主体。相对于非法律人而言 ,由于其对法律形式逻辑的过度偏好 ,对社会现实认识的忽视 ;对公平、正义的过度重视及对效率的忽视 ,尤其对法经济学等务实的工具和视角的偏废 ;对法律功能的理想化的理解 ,对法律工具的过度偏好 ,而形成一种法律的惯性思维 ,从而排斥其他的视角和工具 ,导致相对短视。为确保良好制度变迁的及时、有效实现 ,法律人应该拥有更宽的视野。这要求其必须在超越部门法学的基础上 ,掌握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等研究制度变迁的最基本工具 ,并对社会现实有一个深入、客观的了解和把握。这对于立法、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中的法律人都相当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