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出 处: 《上海保险》 1999年第8期6-8,共3页
摘 要: 一引言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部门,其经营好坏往往涉及社会各部门、各阶层的利益,对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影响,故加强保险监管尤为必要。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1998年成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般的,按照保险的对象(或标的),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最初的财产保险标的只限于物质实体,如房屋、机器、船舶、货物等,因此又称“产物保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有形财产保险。有形财产保险主要包括海上保险,火实保险。
关 键 词: 财产保险 保险监管 人身保险 保险公司 责任准备金 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业务 保险费率 总准备金 偿付能力
领 域: [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