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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南财经大学
出 处: 《上海金融》 1988年第2期21-22,共2页
摘 要: 可转让大额定期存款单作为一种融资工具,不仅可以为金融资本创造一个安全有利的投资环境,而且可以阻止资本外流和缓和国际收支紧张状态。通观外国的可转让大额定期存款单,基本上表现为两种模式,一种以美国为典型,另一种则以日本为代表。由于美日两国金融制度和金融发展水平的差异,因而其可转让大额定期存款单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类型: 1.可转让大额定期存款单的发行者。根据美国银行法规定。
关 键 词: 存款单 金融资本 金融制度 国际收支 融资工具 资本外流 银行法 发行者 比较研究 日本金融机构
领 域: [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