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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府县吏典社会危害初探

作  者: ;

机构地区: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历史学系

出  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988年第4期53-61,共9页

摘  要: 一 府县吏典在经济事务中的巨大危害 黄梨洲云:“盖吏胥之害天下,不可枚举,而大要有四:其一,今之吏胥,以徒隶为之,所谓皇皇求利者,而当可以为利之处,则亦何所不至,创为文网以济其私”。吏以求利为最大目的,而国家经济事务直接与“利”有关,自然是吏典们干预的主要对象。 所谓经济事务,当以征派赋役为主,吏书由此得利亦最厚。洪武初朱元璋建立粮长制度,就是因为“郡县吏每遇征收赋税,辄侵渔于民”,现在设粮长督其乡之赋税,是“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当然这达不到除弊的目的。吏典在赋役征派上作文章,有多种途径。比如造册。赋役之征派依据土地及人口册籍,已见前述,吏书可任意涂改,从而改变征派之额。永乐初福建巡按张翥上书,说“近在外诸司每阅四月造册,各遣人进缴。然仓场、库务、水马驿、织染、军器局衙门额设官吏二人,或一人有故,一人进册,所管钱粮造作,委之吏胥,欺诈百出”。洪熙间又有浙江参议戴同吉上言,说嘉兴、湖州、海宁等地的闲吏、粮长之类,“有征其税丝粮草、侵用不纳官者;有假造作横敛无度者”。

关 键 词: 县吏 赋役征派 朱元璋 吏胥 社会危害 经济事务 赋税 徒隶 条法事类 嘉兴

领  域: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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