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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人文科学学院中文系
出 处: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 1992年第5期23-25,42,共4页
摘 要: 1、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梁启雄《荀子简释》:“分,疑本字之讹.”今按,梁说不察《荀》书同例.“《荀子》全书大恉,胥归于礼”,而“荀子谓礼之意义,一言以蔽之,曰“分”.其意义与作用,在建设一种分的制度,使其各守所分而不相逾越侵犯也”.(请参阅罗根泽《荀子礼论通释》,刊《女师大学术季刊》第二卷第二期).“分”既用来作为治国之制,所以,《荀》书有时便把“分”作为制的同义语.如,《荣辱》;“所谓大分,也就是重要准则.《荣辱》:“荣辱之大分,安危利害之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