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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事立法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3年第1期1-6,共6页

摘  要: 一、引言党的十四大正式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法取代了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提法,并为我们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表明党和政府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认识更深刻更正确了。这就为立法和法学研究指明了方向。回想起来,关于经济性质的认识曾经有过曲折的过程,并对法学研究和立法的方向产生过影响。例如1989年以后学术界就出现所渭"本体"之争。一些学看在会上发言、在报刊上撰文,大谈所谓"计划经济是本体,商品经济只是补充",并进而否认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存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法原则。

关 键 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民事立法 法律调整 民商合一 我国民法 市场经济条件 民法典 民商法 现代化 有计划商品经济

领  域: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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