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
出 处: 《新闻大学》 1993年第3期26-28,31,共4页
摘 要: 现在的“新闻官司”,绝大多数是侵害名誉权案件。其中绝大多数又是民事案件,只有极少数是刑事自诉案件。无论是认定民事侵权行为,还是认定刑事犯罪行为,都要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相关的构成要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加以准确的判断。本文拟对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作一探讨。一先说侵害名誉权的刑事犯罪。这类犯罪包括侮辱罪和诽谤罪。刑法理论认为,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直接故意。故意的法定定义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关 键 词: 侵害名誉权 直接故意 主观要件 过错责任原则 新闻工作者 危害结果 构成要件 间接故意 新闻官司 民事侵权行为
领 域: [文化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