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 《法律学习与研究》 1990年第2期15-16,共2页
摘 要: 台湾"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通过的《十月草案》对台湾"法务部"《二月草案》作了某些增删和修改。从形式上看,条文有所增加,有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文字技术和逻辑结构有所改善;但从实质内容上看,不是改得更好,而是改得更糟,某些方面更加倒退。我的整个评价是16个字:立场未变,微小松动,限制更多,处罚更严。(一)立场未变。十月草案把台湾地区的宪法、法律称为"中华民国宪法、法律"(第5条、第17条),把台湾地区的船舶、航空器称为"中华民国船舶、航空器"(第48条),甚至把全中国领土说成是"中华民国领域"(第51条),这说明其坚持旧法统的立场未变。十月草案明确宣布"参加叛乱组织而尚未脱离者,不得行使继承权"(第9条),同时规定申领去台亲属的死亡保险金、抚恤金、退伍金、抚慰金也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