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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妥善解决好法人股个人化的问题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系

出  处: 《南方金融》 1996年第3期18-19,共2页

摘  要: 一、股份制改革和股市发展中的一大历史遗留问题 1994年10月12日,《羊城晚报》以“将法人股社会化,个人化,半球集团输了官司”为题,对武汉市211名股东集体起诉,状告广东半球集团及申某等5名代买人,要求返还财产一案作了报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决:广东半球集团将法人股社会化、个人化,其行为具有欺骗性,判决其返还原告认股资金;中间人超越代理权,又从中牟利,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无效,也被判决返还全部牟利所得。 1993年2月,申某利用武汉市总工会机关工会主席身份,以原始股每股1元的价格弄到广东半球集团法人股认股证,以每股两元的价格卖给个人,卖出28.7万股,得款57.5万元,从中谋取暴利而引发此案。此案是法人股个人化而引起纠纷的典型案例。据悉,广东半球集团将法人股社会化、个人化在武汉牵涉到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在1993年初的原始股募购热中,武汉购买半球法人股不下5千万股,最低1元多1股,总金额在亿元以上。目前武汉还有两家区法院在审理股民起诉半球股票案。另据了解,广州、成都、海口、上海、北京等地都有人购买了半球股票,有关人士认为,半球的案子,不会到此为止。

关 键 词: 法人股 个人化 妥善解决 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化 募集股份 股份制改革 内部职工股 未上市公司 股份公司

领  域: [经济管理]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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