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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法律学习与研究》 1992年第2期8-9,共2页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立法工作的开展,中国法律家的作用也日益显示出来。早在五十年代初,国家立法机关就很重视法律家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在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中,就聚集了一批著名的法律家如陈璀昆,蔡枢衡、李浩培、李祖荫、王之相、李光灿等人。他们为制定国家重要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与此同时,他们也先后草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1950年7月25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1954年9月30日)。这两个草案稿本为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准备了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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