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系
出 处: 《中国法学》 1993年第4期75-77,共3页
摘 要: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执行,港、澳同胞与内地居民交往日益增多,两个地区的居民与内地公民结为秦晋之好的呈逐年上升之势。但由于种种原因,越来越多的涉港、澳的婚姻纠纷也随之而来。由于内地与港、澳法律制度不同(即使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澳门两地的原有法律,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仍予以保留),在立法上、司法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当婚姻关系发生纠纷,这跨越两个不同法律制度地区的纠纷应如何处理,就会出现法律冲突问题。
关 键 词: 约定夫妻财产制 法律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贯彻执行 当事人 原有法律 婚姻纠纷 澳门 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