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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仲裁法的立法特点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开放时代》 1995年第6期59-62,共4页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从199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建构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的重要举措.仲裁(Arbitration),也称公断,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而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它是随着商品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到今天已被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广泛用来处理国内国际的经济争议或其他纠纷.1954年我国在国际贸促会设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后又几度易名),1958年又设海事仲裁委员会,国内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房产仲裁工作也逐步展开.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制度 双方当事人 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协议 海事仲裁委员会 民事诉讼法 司法管辖权 仲裁工作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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