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 《江苏社会科学》 1998年第3期61-65,共5页
摘 要: 关于区际冲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理论上存在着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否定论、同一论、区别论。同时,各复合法域国家在这方面的实践也不尽一致.有些国家拒绝公共秩序保留在其区际冲突法领域适用,有些国家则对该制度持肯定态度。在我国,随着香港的回归,区际法律冲突必将大量出现,区际冲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亟待得到解决。笔者认为,我国区际冲突法既要留公共秩序制度,另一方面,又应采取多种措施来限制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