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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 《东方法学》 2009年第4期111-117,共7页
摘 要: 死刑存废受制于一个国家的价值观、社会形势、人民情感等因素,与人权保障并无直接关系。从长远看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但立即废除死刑对中国来说缺乏现实基础,走限制死刑的路径是刑法学界的共识。传统限制死刑的路径主要包括缩减罪名、替代措施、明确死刑标准等几种,但它们只是停留在理论论证阶段,付诸实践尚需时日。而作为法定从轻量刑情节的立功制度则不同,成为司法实践中限制死刑的非常规路径,立功之所以能够分担死刑限制的责任在于人性的弱点、功利主义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