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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122-123,126,共3页
摘 要: 对于如何保护胎儿的利益以及怎样界定胎儿的法律地位,一直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法学研究中一个古老的话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此规定母体中的胎儿当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民事法律中只有《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可见我国现有民事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仅限制在继承这一范围内,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可谓凤毛麟角,本文通过浅析我国现行立法,并结合相关案例,来具体分析我国胎儿权益保护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