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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16期59-63,共5页
摘 要: 正【裁判要旨】对于限制减刑条款出台以前的犯罪行为必须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它只能适用于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同样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情形;反之,如果案件本来就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却附加限制减刑,则是对被告人刑罚的加重。案号一审:(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139号二审:(2012)
关 键 词: 从旧兼从轻原则 被告人 死刑缓期执行 减刑 适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 适用限制 罪刑相适应原则 被害人 刑罚
领 域: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