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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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8期74-77,共4页
摘 要:
正【裁判要旨】在行为人不经手资金的情形下由其他公司实施垫资行为并代办法定验资手续,且这种垫资款在公司还未成立前即被抽回,应认定为一种虚假出资行为。另外,由于这种虚假出资行为主要是针对其他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进行的欺骗,而并非针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进行整体虚报注册资本,因而不能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关 键 词:
虚报注册资本罪
股东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
公司登记
行为人
抽逃出资罪
被告人
公司法
垫资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