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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得时效”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出  处: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142-154,共13页

摘  要: 时效是否构成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模式之一,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如果时效指涉一种明显不同于其他取得模式的情势,且时效的构成条件能明确界定,则时效可与先占、征服、割让、添附等并列为领土取得模式之一。在领土争端中,当事方可能主张历史上某一时刻形成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以先占、征服、割让等为据。当事方也可能基于某些事实和情势主张原主权者的权利被取代。时效概念所指正是这两种实质上明显不同的情势。历史性权利的基础是国际社会的一般意见,主权转移的基础则是争端当事方之间某种形式的协议。因此,国际法上确实需要一些概念来描述这两种情势,但时效显然不是合适的术语。若以历史性权利、默示协定来描述时效所指的情势,传统国际法上的"五种取得模式"可重新列举。深入剖析时效概念,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现存各种领土争端中可能涉及的时效问题。

关 键 词: 取得时效 历史性权利 默示协定 领土取得模式

领  域: [政治法律]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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