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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the MFN under GATT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69-75,共7页

摘  要: 原《关贸总协定》的核心就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最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仍采纳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连循无歧视的基本精神。但是,基于服务贸易本身的复杂性,《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最惠国待遇还有很多其他自身的特点。本文中,笔者将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条文出发,并结合其项下的附录,逐步分析《服务贸易总协定》下最惠国待遇的含义、一般规定、例外情况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对最惠国义务的豁免,以求对《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制度作出初步的探究。 The core of the former GATT was the unconditional MFN. And the final GATS also adopt such a principle, following the spirit of nondiscrimination. However, on account of the complexity of trade of services, the MFN under GATS also has its own characters.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will try to find out the content of the MFN under GATS based the analysis of the regulations of GATS and its annexes.

关 键 词: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最惠国待遇原则 例外规定 最惠国豁免 多边贸易体制 贸易自由化 国际市场

领  域: [经济管理]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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